律师解析:在常规的状况中,提起民事诉讼离婚时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倘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无法统一,即实际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则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 但是,若出现一些异常的情形,例如,被告处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状态、已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甚至是被监禁等情况,那么此时就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同样,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也不能统一的话,那么就应当请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