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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权清偿顺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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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的效力限制有哪些?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形:
首先,对于已经分配到各债权人的债务人财产部分,任何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撤销;
其次,对于尚未确定归属的剩余债务人财产部分,无论属于何种性质,任何其他债权人也无权主张撤销;
再次,若是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该债权人不得就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主张撤销权;
最后,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则该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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