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若在夫妻间采用了分别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支配与管理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对于婚内产生的对外负债,当相对方明确知晓并同意这个约定时,该笔债务应由该方的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然而,"相对方已知晓此约定"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夫妻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一点。反之,若相对方并不了解该约定,他们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提出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