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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经本人同意能否制作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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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依照法定职权,公共安全机构有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相关人员的肖像。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为了保证安全履行自身的职责,在遵循必要的前提和标准之下,可以在有限的合理范畴之内,自由地制作、使用以及公开他人的肖像,无需得到本人的首肯或者授权,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制作的他人肖像是出于上述原因之所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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